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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拖的越久,藥華藥賠的越多。
因藥華藥未就仲裁判斷結果清楚說明,本公司有必要在此解釋。首先,藥華藥兩項故意違約造成藥證申請遲延等損害,總額約為 8,300 萬歐元——即 48,431,089.00 歐元與 34,561,864 歐元。同時,仲裁庭也確認本公司可以第一項違約損害賠償(48,431,089.00歐元)以及前次仲裁相關的款項(1,701,876.77歐元),合法抵銷原應支付予藥華藥的分潤款(共約17,809,166.91歐元)及若干其他款項(共約1,004,548.59歐元)。在抵銷完後,仲裁庭裁決本公司不必再向藥華藥支付任何金額,藥華藥則仍需就這兩項違約分別支付31,319,250.27歐元及34,561,864歐元;此外,藥華藥也須為這兩筆本金支付遲延利息。截至2026年8月17日,累計利息約650萬歐元。
另外,藥華藥有義務依據契約約定的價格向AOP出貨。然而藥華藥卻不按契約,大幅超收貨款。就此,除前述故意違約的損害賠償金外,仲裁庭也裁決藥華藥應返還2019-2022年間超收的貨款31,601,477.50歐元,並應支付遲延利息。截至2026年8月17日為止,此項利息已累計8,556,064.25歐元。上述本金與利息相加,藥華藥尚應支付本公司之款項合計已高達約1億1,260萬歐元,且到實際清償為止, 光是藥華藥每天需額外承擔的利息就將超過一萬歐元。
第三,藥華藥對外強調本公司應支付1,700餘萬歐元的貨款及權利金,卻未清楚說明依仲裁判斷,該款項已遭合法抵銷。
本公司注意到,藥華藥於對外說明時,多次強調本公司應向其支付1,700餘萬歐元的貨款及權利金,卻未同時清楚說明前段所述應由藥華藥給付的金額,以及仲裁庭就雙方款項如何計算與抵銷,此種做法已使外界誤解仲裁判斷所列之實際數額。如前所述,依仲裁庭裁決,藥華藥就延誤歐洲藥證申請程序(第一項故意違約)還應支付本公司31,319,250.27歐元。此金額本身就是雙方應付款項(包括藥華藥所稱的1,700餘萬歐元)相互抵銷後的結果,當然不必再行扣減。
延伸閱讀:
AOP對於藥華藥仲裁案之重大聲明3
AOP對於藥華藥仲裁案之重大聲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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