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P對於藥華藥仲裁案之重大聲明1 - 熱門新訊 - 自由電子報

AOP對於藥華藥仲裁案之重大聲明1

2026/09/17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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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P對於藥華藥仲裁案之重大聲明1

仲裁庭於2026年8月4日作成第二階段「部分終局仲裁判斷」(Second Partial Final Award),並已於同月7日送達兩造。然而,藥華藥迄今仍持續對外發布與仲裁內容不符或具誤導性的資訊。對此,本公司深感遺憾。為釐清真相,捍衛本公司名譽與權利,僅能再次發聲如下。同時,若藥華藥認為以下陳述有任何不實,我們也歡迎藥華藥公布歷次仲裁判斷相關段落,讓大眾可以自行判斷實情。

一、本案起因於藥華藥多次單方面企圖終止雙方合作契約,又拒絕依約履行其義務

於2017年11月15日、2018年2月16日、2018年4月17日,藥華藥三度毫無理由的企圖片面終止雙方合作契約,其後更以終止契約以及拒絕依約履行合作義務,要脅本公司重新協商契約,而引發多年爭訟。然而藥華藥並未依法即時揭露上情。遲至2018年4月19日,仲裁程序開始後,才發布重大訊息,並自述仲裁起因係藥華藥要求重新調整原契約之分潤比例,並稱仲裁案不會影響歐洲及美國藥證申請進度。兩個月後藥華藥才又改口,揭露其曾企圖終止契約一事,並推說是本公司延遲提交臨床原始數據;在第一次仲裁敗訴後,藥華藥再次改口,稱本公司導致美國藥證申請延誤。但最終,藥華藥無論是終止契約,或是聲稱本公司造成藥證遲延等主張,均在法律程序中遭到駁回。

本公司尊重任何一方就爭議提出說明的權利。惟對於同一件事,藥華藥說詞一變再變,前後矛盾,其可信度如何已不言自明。尤其令人遺憾的是,此類前後矛盾的陳述,至今仍散見於藥華藥重大訊息、年報與各類文件之中。

二、多年來的仲裁及司法程序,早已清楚判定藥華藥故意違約

自2020年10月16日仲裁判斷(ICC Case No. 23526)、2021年3月25日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判決(26 Sch 18/2021)、2021年12月9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I ZB 21/21)、2025年2月10日仲裁判斷(ICC Case No. 25808/PTA/XZG)、2026年4月24日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判決(32 Sch 5/25),直到最新於2026年8月4日作成的仲裁判斷(ICC Case No. 25808/PTA/XZG),相關程序一再確認藥華藥故意違約並應負賠償責任。

藥華藥在本案中的行為,堪稱法學院教科書中故意違約的經典案例。藥華藥宣稱其解約有理,並企圖以此為其違約行為開脫;然而證據顯示的情況恰好相反,藥華藥其實始終明知其未能終止契約。而在明知契約仍有效力的情況下,藥華藥還拒絕履行其義務,除了故意違約外已難作他想。

在歐洲藥證申請的緊要關頭,藥華藥以拒絕依約提供關鍵的化學、製造與管制(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CMC)資訊為要脅,企圖迫使本公司重新協商合作契約,更是故意違約的明確訊號。舉例而言, 2018年4月3日,藥華藥還透過律師向本公司表示,除非本公司妥協接受藥華藥修改契約的提案,否則將不會提供剩下的CMC資訊。正是此類故意違約的行為,導致了歐洲市場上市遲延。

這些情形都有白紙黑字的證據支持,在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中也有清楚的記錄。正因如此,過去八年,儘管藥華藥董事會及經營階層投入大量資源,反覆發動法律程序,卻始終被認定為故意違約之一方,而本公司依契約應有的權利,則獲仲裁庭與法院認證,從未因藥華藥的法律戰而喪失。
如果藥華藥認為,透過持續訴訟及仲裁即可迫使本公司放棄依契約所取得的權利,我們必須明確表示:本公司不會因訴訟時間拉長而放棄契約權利,也不會屈服於任何形式的壓力而讓渡契約所賦予的權利。

第一,契約必須被遵守。

一家台灣重要的生技上市公司,不應將不遵守契約視為可被容許的商業策略,也不應期待透過曠日持久的訴訟程序,向商業夥伴施加壓力。本公司仍將持續依法捍衛自身權利,並堅守雙方正式簽署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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