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石公主號隔離檢疫事件的國際法適用問題 - 熱門新訊 - 自由電子報
晴時多雲

鑽石公主號隔離檢疫事件的國際法適用問題

2020/03/27 14:20

2019年,是我國在國家安全相關議題的討論與實踐上,有相當豐碩成果的一年,在法制上,立法院陸續通過國安五法暨情工法的修正案,分別為:5月7日三讀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5月31日三讀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3條之3修正案」、6月19日三讀的「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7月3日三讀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及12月13日三讀的「國家情報工作法」(特別是第7條的修正,於第1項新增第4款規定,將『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收集、竊取、洩漏、交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資訊。』納為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賦予情報機關應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之責,顯見商業滲透之重大議題已獲重視並加以法定明確化)。

比較法上的先例

國家安全的促進與相關法制的齊備,台灣並非第一例,國外施行民主制度國家如美國、澳洲等皆有此類立法措施,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早於1938年立法通過至今,該法律要求那些以「政治或準政治身分」代表外國利益的代理人公布其與外國政府的關係、相關活動和資金信息,目的是協助「美國政府和美國人民對相關人物的言論和活動進行評估」,並由美國司法部屬機構負責執行該法;澳洲則於2018年,由國會參議院通過了兩項法案,分別為「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案」,以及「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 Bill 2018)」,法案要求游說人士申報,是否在為其它國家的政府服務,未有披露有關聯繫者將面臨刑事檢控。亦大幅加重了對間諜活動的刑罰。洩漏國家機密資訊的聯邦官員將面對更重的刑罰,入侵澳洲企業系統盜取商業機密的外國人則要面對最高15年監禁。此外,亦納入新的外國干預及破壞罪行,將破壞「重要基建」如電網及交通系統的行為刑事化。

面對境外威脅 法制的健全責無旁貸

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出席由台灣法學雜誌於2019年12月6日主辦的「國安修法與洩密罪體系之探討與防治」法制座談會開幕致詞即表示:「…各位知道在境外敵對勢力,主要來自於大陸中國地區對台灣的文攻武嚇,或者已經運用了多重的威脅,或者是用複合性戰爭的方式,來對台灣進行各式各樣的攻擊,在資訊戰也好、在認知作戰也好,都產生很大的威脅…國人對法制面如何強化,預免境外敵對勢力對台灣民主的威脅,這個是大家有很強烈的共識,所以在這樣的一個氣氛跟議題底下,我認為法律界要承擔更多的重責大任…滲透,它也不單是政治上的滲透,像這種洩密或是反滲透、怎麼滲透,它也有商業上的滲透,這種商業上的滲透也一直以來,有討論到好比說這個敏感科技的保護之問題,或者是能不能像美國有《經濟間諜法》相關的規範,這種經濟上的滲透也是在整個防禦裡面很重要的一塊…」

前司法院大法官,現任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城仲模名譽教授出席由台灣法學雜誌於2019年12月10日主辦的「國家安全法制探討系列Ⅱ:評析超限戰下國家安全法制及代理人法案立(修)法」座談會即開宗明義表示:「…台灣今天

所面對的大環境,尤其是中國利用非武力戰爭的方式來侵犯台灣,透過各種媒體、網路、電信,以資金、經濟、組織戰到地方廟宇、到國小、國中、大學、公務界、軍人,以無所不入侵的情況來運作,而台灣人民對於這些入侵,在我的觀察看來並沒有非常的警惕,這一點要非常的注意…我們還是要堅持以法治的方式,主要的方法就是建立制度,在適用原則時,不要沒有其他資料論證就直接適用比例原則,反而讓國家主權、民權發生失衡的現象,今天敵人是利用台灣相當被重視的民主、人民的權利來運作,我們一定要對此有所警覺,對主權、人權的應用或是適用,一定要有所了解、區別…」。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的省思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陳重見副教授出席由台灣法學雜誌於2019年12月10日主辦的「評析超限戰下國家安全法制及代理人法案立(修)法」法制座談會曾提出相當精闢的看法:「《反滲透法》的問題則在於登記制度的退守、商業滲透行為防制機制不完備。在實務上也會遇到像執行程序、僅事後罰鍰之不足等問題。最後建議在《反滲透法》的基本架構下,可以納入商業滲透之防制及關鍵基礎設施之保護措施。」

立法院嗣後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了《反滲透法》,可說為了整體國家安全法制的促進完成最後一塊拼圖,然而該法卻也面對了諸多質疑,其中包括:一、對過往歷史反省下促進轉型正義寬容性的包容;二、權力分立制衡性的可能;三、兩岸情勢的處置當否;四、善用民主自由避免走向專制的外觀;五、避免立法明確性不足導致遭到商業滲透。

其中有關商業滲透的部分,於先前一連串的討論之下,可謂重中之重,特別是近期發生有違法陸資或透過複雜之轉投資,或透過外國機構投資人(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FINI)等方式,以「假外資(港資),真陸資」之方式,規避我國主管機關之審查,進入我國市場,企圖取得關鍵技術產業及影響國安之營業秘密資訊,將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

國家安全機制的建構與完備立法機關的努力
從瘟疫蔓延秩序崩解看法律問題

鑽石公主號為今年1月間在亞太地區曾停靠中國的一艘大型郵輪,因為爆發新冠病毒事件,故遭多國拒絕停泊而滯留於海上,之後當其停靠於日本橫濱港口時,由於鑽石公主號屬於英國籍船舶,便產生了何國應承擔疫情控制之防範責任問題。一般而言,船舶入港後,港口國之權威雖高於船旗國,但尚無國際公約明確規定港口國於內水檢疫之義務,亦無針對船上醫療整備的標準規範,以及發生重大傳染病的國家管轄權限、優先性或處置依據有所明確規範。此時,即出現一個國際法上的新爭點,亦即,還沒有國際公約或協定針對哪個國家該為船上發生傳染病的狀況承擔義務,防疫措施又應遵守怎樣的SOP與防疫規格作規範。

船舶疫病的緊急避難問題與預防

法理上,關於航程上的港口國,當然是可以為了疾病安全等理由禁止船舶停靠或是登港,然而矛盾的是,在此次的船旗國或是船主,是否能夠以避免損害擴大而提前結束航程或是要求緊急靠岸?如此的矛盾仍待更多學者討論,例如,可否依照《1989年救助公約》遇難船舶所有人和船長應及時作出合理之救助安排,並與救助人通力合作,盡力防止或減輕環境污染?或是從海商法的海難救助觀點切入,在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角度上,亦應兼顧緊急避難思維?以避免此番所有的船舶於海上成為獨立的國家,並無國家允許其靠岸,漂流海上反致疫情擴大。再者,在傳染疫病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是否應以禁止或補償的方式使郵輪不致出港導致無法解決的國際法問題,也同時解決郵輪經營倒閉的問題,這都是未來即將面對的各種挑戰。

瘟疫蔓延下個人資料蒐集利用與個人隱私保護

因為傳染病的確診者或是接觸者,如果個資被社會大眾得知,會有很強的污名化效果,之所以會被主管機關主動揭露,通常都是傳染病防疫所需,也就是公共利益凌駕個人利益時,所以必須有具體的需求,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不能毫無限制,如果要公開揭露,的確需要有較明確的法律授權。為了追蹤很疑似染病的人們,從法律體系性觀點,回歸到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分析模式,相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乃是關於個人資料蒐集利用之普通法,應優先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當有維護公共利益作為正當與合法依據時,仍應以法律制度維持其透明性與可問責性,以解消此種個資保護與公益維護之間應如何平衡的兩難。如何做出最佳決定,仰賴公衛人員謹慎考量平衡公益與人權的倫理意識,也需要完整、詳盡的法規架構,提供公衛機關及人民明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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