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鄭重聲明 - 熱門新訊 - 自由電子報
晴時多雲

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鄭重聲明

2021/04/09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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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建築師劉國隆理事長47所召開「太魯閣出軌事件記者會」

202147日,建築師劉國隆理事長召開所謂「太魯閣出軌事件記者會」。劉理事長並於記者會中,多次論及工地主任租借牌照、工地主任人數、訓練等事項,因涉及本會宗旨及任務,本會特予回應聲明如下,以正視聽,避免大眾對於工地主任之角色、職務產生誤解,以維護競競業業、認真負責執行工地主任職務之本會會員權益,尚請諒察。

一、擔任工地主任必須具有營造業法所規定之專業性

按營造業法第31條明定擔任工地主任所必須具備之法定資格及程序。例如專科以上學校土木等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2年以上土木或建築等工程經驗等,以及經內政部營建署評定合格或取得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且由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等。是以,擔任工地主任必須具備營造業法規定之法定資格及程序之要求。亦即,擔任工地主任必須具有營造業法所規定之專業性。

惟劉理事長於記者會中,針對工地主任之執行職務所有指摘,恐令大眾誤解擔任工地主任並不需具備專業性之要求,進而影響大眾對工地主任職務之正確認知,應先予澄清。

二、工地主任100%應是專任

依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同法第30條第2項復規定工地主任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亦即,依上述營造業法規定可知,工地主任100%本應是專任,不得兼任。

惟劉理事長於記者會中,指摘所謂工地主任「80%無專任」。如係指法規要求,則明顯與前述營造業法規定有悖。或如指營造工程實務現況者,則其具體依據為何?實應於記者會一併提出而為說明佐證,否則徒言指摘,當陷於不夠負責、嚴謹之虞,只是主觀、臆測之言詞而已。

三、工地安全之維護,不應只是工地主任之職責 

依營造業法第3條第9項規定,建築師得擔任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而作為所謂「專任工程人員」。復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必須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換言之,建築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者,亦負有維護工地安全之職責甚明。

惟劉理事長於記者會中,雖指摘所謂工地主任未盡工地安全維護之責,然就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建築師,所應負擔之工地安全維護職責,卻未置片語,是否有選擇性指摘、立場偏頗之處?

四、不宜以個別工地主任之違法行為,打擊認真負責工地主任之專業付出

本次不幸事故之相關事實,仍待檢警單位調查釐清,實不宜僅憑片面不全的資料及新聞報導,即逕自遽下認定及評論。

惟劉理事長於記者會中,卻指摘所謂工地主任租借牌照,應予吊銷執業執照等。除有自行扮演檢警單位,恣意率斷事實及遽下認定評論之情形外,甚且因此之指摘,將造成大眾誤解工地主任之執業實況,進而打擊認真負責工地主任之專業付出,實有欠公允,並非厚道。

最後,本會謹向本次事故罹難者、受傷乘客及其所有家屬等,表達最深的哀悼及慰問之意。並深覺社會各界應靜待檢警單位調查釐清相關事實及追究應負責人員之責任,實不宜僅憑片面不全的資料及新聞報導,甚至即以召開記者會之方式,吸引媒體關注,博取媒體報導版面,而公開地妄加臆測事實及遽下評斷。方得避免影響檢警單位之調查,更應留意勿對罹難者、受傷乘客及其所有家屬等造成二次傷害,則為甚幸!

本會亦將以本次事故為鑑,繼續強化提升會員之工地安全管理等職能之在職訓練,以更加提升工地安全管理,確保營造工程之應有品質。

聲明人: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2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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