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輕易把兩百萬年前的鹽丟掉

2019/08/21 17:57

新加坡這個無任何天然資源的彈丸之地,最初連用水都要取之馬來西亞,每人平均所得於2017年的統計達到美金54,530元,位居全球第九名,為台灣的兩倍以上。世界經濟論壇(WEF)本於2018年10月16日發表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新加坡位居第2,僅次於美國,如今出所依恃的是不劃地自限。不少得天獨厚、資源豐富的天之驕子,如委內瑞拉、菲律賓,民窮財盡,瀕臨亡國的絕境。究竟何者是國家發展關鍵?台灣法學雜誌與東吳法學院合辦的「從新加坡經驗看台灣層級化風險管理之刑事政策」座談研討會內容可以參考。

嚴峻法治是新加坡的表象手段

很多台灣人在面對層出不窮的社會新聞時,往往會痛罵法官、法務部長的無能。嚮往著新加坡的嚴刑峻法和鞭刑,認為治亂世用重典,藥到病除。在新加坡隨地吐痰,第一口罰新台幣兩萬兩千六百元,第二口加倍罰款,以下類推,新加坡鞭刑「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人權、民主,從來不是新加坡政府首要關注的目標,但至少享有法治主義的可預測性。

新加坡法律系統有適合金融業的彈性處理方式,原則開放例外管制換言之,基於彈性的政策,主管機關以輔導取代管制,真的有誤踩監理紅線疑慮的,再進「監理沙盒」即可。可預期性讓金融業的新創實驗室如雨後春筍冒出來,從個位數成長至30多處,也成功吸引更多外國新創落腳新加坡。

新加坡相信創新價值  台灣盲懼”創腥”風險

台灣註定與新加坡截然不同的國家,但仍可以參考其成功的方式。新加坡政府以高效率聞名,然而民主政府卻能使最少的人受到傷害,這就是民主的價值所在。但民主終究需要經濟為沃土,否則只是行銷口號。

重點在新加坡在需要發展時,對未來有信心、對科技有信心,法律相信給人更多一點的自由,人也許會製造更多問題,但同時更會產生解決更多問題的方法。新加坡處理法律爭議時知道如何「不打官司」,新加坡以市場的開放心態,如公司般利益衡量,對於有利發展之法規,大幅的開放及接受。

台灣昧於現實不以科學為據的法條

經過再處理的再生水摻入蓄水池,做為新加坡飲用水的間接供應,且自來水是可以生飲的。而我國目前在經濟部下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明定「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阻斷我國再生水技術發展的可能,顯然不是科學技術問題。

當兩百多人喪命,因鬧水荒一天只有十五分鐘有水的印度,逼得向以色列求援的國際新聞出現。我國法規仍讓本土再生水技術到國外尋覓商機,使澎湖繼續使用海水淡化,鹽度影響漁業,金門、馬祖幾乎願意統一。

追蹤追溯≠源頭管理
我國百分之九十以上未登入的溯源管理系統如何成為標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是以三級品管架構去管理,第一級叫做業者自主管理,第二級是第三方的驗證,叫做第二級品管,第三個才是食品醫藥物管理署,或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去做查核。一級品管:46萬2千家、二級品管:6000家、因為我國不是許可制,更多的是沒有登記在案的廠商,中央主管機關人力嚴重不足,這些年應該以簽證方式成為輔導者為妥之食品技師,國考證照通過3000人,投入產業為零!

溯源管理系統沒有單一窗口,就是非登跟非追到現在,還不能夠合在一起。蛋品資本額三千萬以上,才要做追蹤追溯,六千萬以下都不用實驗室。若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農作物生產者到底是公益上的責任還是生產者的責任?食品產業政策是否鼓勵大家都降低出資額的三千萬以下,可以大致都不用管。

鄭揚凱(台灣食品技師協會理事長)也覺得:「追蹤追溯在台灣管理的問題,不能斷鏈與掉棒,否則無法追溯。食品業者的組成是一顆老鼠屎,全部通通死,成本由全部人背負。只要破壞整個食品供應鏈的追蹤追溯,每次都是死大廠商。」大規模網狀分布的食品採購追蹤追溯,必須供應鏈全部實施。

百分之九十以上廠商未登入溯源管理系統,但市面上的產品幾乎都是可以吃的,食品的恐慌不應是食安法保護的範圍。再生水作為一個抽象危險犯與半開放構成要件,非法治主義可以預測。符合刑法罪刑法定與真正能否解決食安問題,始終混淆問題。

鄭揚凱(台灣食品技師協會理事長)。

用食品安全計畫取代治標的溯源管理

食品級與工業級的分級,在於不同製程中關於容許汙染物數值的差異。許庭禎(台大食科所兼任副教授)曾說:「把玫瑰鹽撒在你的牛排上的時候,你從來沒想過說,它本來是礦山上的礦石它到底乾不乾淨就直接用。這是兩百萬年前的高級岩鹽所做成的玫瑰鹽,當裝在小瓶子裏面的時候寫了兩年的保存期限,兩年過後,把兩百萬年的鹽丟掉?」五行蔬菜湯,也是透過酵素成分達到有效性。食品安全實際是曝露量,「管理在於汙染物和製程是否合理,以食品安全計畫應把製程拉進來,製程沒問題,沒有任何道理它不能喝!」與家中的自來水過濾器原理相同。

許庭禎(台大食科所兼任副教授)。

政府藉立法慰藉人心的迷思忽略可執法問題

廖義銘(高雄大學法律學院院長)認為:「在重視順從民眾情緒的民主政治之氛圍裡,復仇式立法必然會在某些條件下領導立法。」無反證可推翻的食品業者成為最終受害者,尤其是大型企業。

廖義銘(高雄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古慧珍(法務部檢查司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認為:「應該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型,有不同層次的管制或是刑事制裁的手段,才是比較有效地,可以兼顧保障人權的一個有效的刑事預防政策。」

古慧珍(法務部檢查司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

葉慶元(東吳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也認為:「英國要用刑事處罰,應該是要對人體健康有傷害的情況下才這樣做。」

葉慶元(東吳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食安法》修法一直是對事件的應變在修法,我們沒有一個大原則跟方向,所以我們的母法寫得很像子法,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認為:「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法治將引導台灣走向百年大運

根據經濟部最新統計到7月19日為止,登記回台投資的台商有93家,回台投資金額4520億元,預計帶動42100人就業。預估到2025年,這一波台商回台投資金額可能達4兆元。假如政府善加引領這一波台商回流的新浪潮,把過去30年讓企業出走的因素或障礙排除,台灣應有30年大運。

新加坡與台灣有再生水、有沙盒實驗條例等無數類似的法律,尤其在二十二年前還派人來台灣學習金融法律與制度。而今日他們的再生水可以讓各國元首在G20會議暢飲,而我國確屬違法。他們金融管制非但沒有鞭刑嚴酷與妨礙金融自由,反而是亞洲金融中心之一。無法舉反證推翻的法律制度與可預測的鞭刑之間,那一個欠缺人權保障?是可預測願意守法的新加坡,還是失去法治主義的我們。

空轉的二十載後,法治主義必須實現!否則,如果法律適用只是反應民粹、立法、行政、選舉所需的過程時,那只要有金流就是吸金、只要境外平台交易就是不法匯兌、只要沒有溯源管理就是食品毒害百姓、只要言論涉及獨立或者統一都是涉嫌叛國,在大型集會而走調為攻擊破壞事件時,單純言論都該當內亂或者準外患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有獲利意圖就是圖利意圖、當一個人過境免稅一條煙,而配合機關「團購」後,都解釋為走私、貪污犯罪嫌疑人時……如此,民粹主義可取代法治主義,而若強人當總統選時,司法解釋也可淪於強人的意志延伸。當皇后的貞操可為強人嫁,又何須政黨政治存在於世,誰來不都一樣。

就法論法,風口浪尖、政治角力,非所關注,我們關心的是「無法該當卻已然涵攝」的重刑犯罪行為要件要素,在「民粹壓力下所適用」的刑法下人權不彰法治不明,司法運行,豈是國會議員針對個案所可左右?亦非民粹意志所能及於全部。透過學術,讓司法勇於承擔,使檢方與院方不必承受來自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意志,而能貫徹法治主義,方為台灣法治之幸事,也才能彰顯台灣與中國的法治差異,在實踐法治的進程下,翻轉此類似事件成為台灣重視人權、重視法治落實的價值,而非人治下皆要重辦。

民主價值與法治價值在哪?沒有人權的國家即便有憲法與法律,也不會有人承認他們享有法治;而無可預測性與欠缺客觀性的法律解釋下,也難以乘載法治的名相。

(台灣法學雜誌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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