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製酒業者之競爭力,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每年皆會辦理如製酒技術輔導等課程。(圖: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提供)
自從2002年菸酒專賣制度走入歷史後,販賣菸酒的銷售點開始百花齊放,在雜貨店、超商、大賣場、PUB或餐廳,都可以看見菸酒商品的身影。
然而,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要提醒,無論是從事菸酒進口、製造或販賣,從設立、產製、商品標示到廣告促銷,每個環節都應依循《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切勿心存僥倖,違規觸法,因而損及營運、傷及商譽。
設立登記要申請 商品標示與期限不得疏忽
菸酒販賣業者,無須申請許可執照即可營業;酒精販賣業者營業前,原則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登記;菸酒進口或製造業者,須取得許可執照後才能營業。
財政局提醒酒精販賣業者,若一次販賣酒精(90度以上)達5公升以上時,應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該用途證明文件須留存2年以供查核,否則可能面臨新臺幣5萬元至25萬元罰鍰。
而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與第32條規定,菸酒產品須完整標示商品資訊,且不得有標示不實或內容使人誤信的情形。近期,中國啤酒低價傾銷台灣,卻使用外國品牌或台灣地名等混淆產地。
為防杜前述情形,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明定,酒的容器與包裝標示文字,可使人誤信產自原產地以外的國家;或進口酒的廣告或促銷內容,有非屬原產地地名的相關文字、圖形、記號、圖片,使人對原產地有所混淆,自明(2026)年起最高可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此外,財政局也呼籲業者,應定期檢視菸酒商品的效期,若有逾期的情形,請立即下架,不得販售,否則將依法處以罰鍰。(菸酒製造或進口業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25萬元罰鍰;菸酒販售業者,處新臺幣1萬至5萬元罰鍰)。
菸酒產品須完整標示商品資訊,且不得有標示不實或內容使人誤信的情形。(圖: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提供)
酒品廣告要有警語 販酒場所應貼警示圖文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特別提醒,菸品不得廣告促銷,而酒品雖可以廣告促銷,但廣告應避免涉及鼓勵飲酒、吸引未成年或具醫療保健效果等內容,並須依規定標示警語,違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1條處新臺幣3萬至50萬元罰鍰。
另外,販酒業者應於零售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警示圖文,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酒品廣告須依規定標示警語,違者處新臺幣3萬至50萬元罰鍰。(圖: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提供)
販酒業者應於零售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警示圖文,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圖: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提供)
高市府定期開設課程 輔導業者精進管理
為協助業者精進管理、提升管理知能,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每年皆會辦理如品牌經營、行銷策略及製酒技術輔導等課程,歡迎高雄市轄內業者踴躍報名。
業者若有菸酒法規相關疑問,可撥打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諮詢專線(07)331-4320,或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教育宣導網」查詢最新資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廣告/部分經費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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