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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針對藥華藥執行長林國鐘於7月25日接受自由時報採訪時發表的言論,標題為「藥華藥:真相只有一個 台灣生技業不容欺負」以及藥華藥公司相關評論,作出以下回應:
1. AOP Health從未在任何場合,包括相關仲裁程序和當前採訪中,對Ropeg的專利所有權提出異議。我們不理解林國鐘先生為何過去數年在多個場合重複此無爭議的事實,並試圖訴諸不必要的民族主義情緒。 AOP Health過去在某些國家試圖對Ropeg的專利進行扣押,這在國際商業爭議和國際仲裁中是常見保護當事者權利的法律救濟方式。然而,這些行為不應被解讀為AOP Health認為藥華藥不應擁有Ropeg的專利。
最初,將Ropeg使用在骨髓增生性腫瘤(MPN)領域的想法是來自AOP Health。當時AOP Health在這一領域已著墨多年,而藥華藥原本專注於肝炎領域。這也是為什麼Ropeg在特發性骨髓纖維化(idiopathic myelofibrosis)、真性紅細胞增多症(polycythaemia vera)和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 (essential thromobocythaemia)中使用的專利「蛋白質-聚合物共軛物 (protein-polymer conjugates)的治療用途」所羅列的發明人為林國鐘先生和Rudolf Widmann博士(專利號US8617532B2,於2010年12月9日申請)。
將專利轉讓給藥華藥的決定或許要怪我們自己對林先生早期的承諾過度天真,我們當時相信這樣做會協助雙方的合作關係更為平順和強健。很不幸地,這樣的信任關係後來被戲劇性地打破。多項書信往來都能證明此專利權轉讓,就是讓藥華藥在相關Ropeg授權費用上做減免,並根據合約明載的合理供應價格向AOP Health供應Ropeg用於Besremi®的相關開發和商業化。假如AOP Health事先知道事情會如何發展,我們絕不會允許將專利轉讓給藥華藥,也不會允許林先生被列為共同發明人(他實際上並沒有對這個想法做出有意義的貢獻),更不會同意提供AOP相關數據來協助藥華藥申請新藥核准。
林國鐘先生所陳述如何決定授權金金額的背景有誤導大眾之嫌,並扭曲了AOP Health對Besremi®實際的貢獻。否則,林國鐘先生大可授權給一家比AOP Health更具有規模、更有經驗的公司以支持他文中所念茲在茲的歐洲病患權益。但他當時並無法這麼做,因為AOP Health當時就已經是如何將Ropeg應用在相關治療的發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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