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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時多雲

以毒物角度討論食品安全的偏頗

2019/07/25 11:28

姚念周(台灣健康產業協會理事長)認為:「溯源基本上就是希望能夠降低食品安全的危機,去做這些可追蹤可處理。FoodSafety和Food Fraud在台灣被混在一起是因為媒體要搏版面,因為每一次所謂的好像食安事件時受訪的通通都是毒理學專家。從來都不是食品專家接受訪問,因為食品專家接受訪問的時候不會去講說這個東西有多可怕,而是會就科學的角度討論。可是媒體希望毒物專家去說這個有多危險這個有多可怕。」

台灣的重刑化政策

正如黃宗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認為重刑化背後包含很多因素,甚至是心理層面:「現在的死亡率比較低,現在的醫療比較進步,現在因為很多的經驗,所以對很多風險都可以在控管當中,所以以前可能發生一些饑荒會死很多人,發生一些疾病會死很多人,他們的現在已經不大會有這種問題了,可能有固定的糧食準備機制,或是國際間的人道救援,醫療水準也比以前高很多,人們不再死於那麼多不可預測的因素。但反而現在人的焦慮感比以前更重,其實這種焦慮感很有可能會引發民眾一些廣泛的社會心理上的壓力,這種社會心理上的壓力會把某一些想要發洩的情緒投射在社會上的少數族群,例如犯罪者,所以普遍的各國都會有一些把刑罰加重的現象。」於是,人民迷信重刑化,如類固醇能解決一切問題。

行政不法不應該以刑事處罰,「行政罰除非當事人另外提起行政救濟,不然原則上行政機關就直接開罰了,直接就產生法律效果。在刑罰則不是,他必須經過偵查、審理,甚至要上訴等到確定才會接著執行,所以他會把整個要處罰的執行的時程拉得很長。而且另外一方面,刑事司法系統裡面會有刑罰完全的膨脹,所以目前整個系統都爆炸了,等於說刑事案件量超越了整個刑事司法系統的負荷,所以檢察官和法官才會發生過勞,還會產生後端的監獄方面的人犯過多的問題。」 

刑事管制的食品安全法規

這樣的情形,在食品安全法規的修訂,我們見到了恐懼的總合和業者的無奈,上述的恐懼造就了台灣的立法嚴格。我國食安法八年修訂八次,每次都加重業者刑事責任,市場需求問題以刑法解決。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決議採抽象危險犯說: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即成立犯罪,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存在具體危險。業者欠缺預期可能性,即使是合乎法規範商品,依然有被判刑可能。嚴格的法規導致「賺的是賣白菜的錢,擔的是賣白粉的心」,造成商業活動停滯。

姚念周(台灣健康產業協會理事長)。

黃宗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鄭揚凱(台灣食品技師協會理事長)。

王服清(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城仲模(前司法院大法官兼任副院長)。

溯源管理擴及全部食品業者

就溯源管理來說,全部食品業者有哪些?包括食品業、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器具、食品用清潔劑業者,共有六大類,不分業別、規模,對於來源均需要做好溯源管理。甚至衛生福利部於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已函告,說明二○二○年一月一日擴及全部食品業者,就是包括手工傳統加工食品,比如米、麵、豆製品、蜜餞、丸子、糕餅等,遍及於市場攤販均納入溯源管理範圍。

鄭揚凱(台灣食品技師協會理事長)也覺得:「蝶豆花,他可不可以喝,可不可以吃,可不可以做蛋糕?台灣沒有經過安全評估,所以茶包可以喝,但是茶包拿去做的蛋糕不能吃?或組織培養肉(人造肉)等『外來或新興物質』跨入食品鏈的使用管理,這些新興的科技技術,外來的規則,在台灣是否可以適用?」食品產業面對的不確定性這麼大,“秘方”存在是否違法?

溯源管理均以抽象危險犯審查的不合理性

王服清(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表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相關文件均要舉證。但未達一定規模食品業者,這種管理制度涉及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問題。所以近年來針對這些攤販刑之以刑事責任,很容易觸犯刑法,而觸犯刑法的結果呢?往往以輕判結案,理由如學識不足、先生中風、小朋友需要照顧等等。重重舉起輕輕放下。」

也認為:「對於刑法過度期待而擴大刑法介入界線之欠缺關連性結果,不僅造成刑法本身法益保護主義之基礎架構崩潰危機,同時也是國民的人權危機,甚而失去刑事立法政策在於保護國民的法律上權益目的,於是近年來國內外學理及實務已成熟發展出摒除往昔流於形式判斷而改採實質判斷,亦即,必須伴隨著行為而有產生實質抽象危險存在始可,以適度限縮抽象危險犯可罰性範圍之有力見解。」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也認為:「司法你本身要獨立,所以基本上你如果都是按照輿論來判決那是真的很恐怖,那你就沒有資格去說人民參與審判,他們是沒有那個專業能力。關於溯源管理,如果有違反不要讓他由刑法這邊來解決,由行政法這邊來解決是比較快,而且爭議性比較小。」

城仲模(前司法院大法官兼任副院長)稱:「食品安全相關的社會層次,涉及到階層問題,對於過去那些一代代以小東西去賣的人們。該如何去處罰他,三十萬二十萬都無處罰可能性。司法官、檢察官、立法者,都必須去面對現實會遇到的事情。」 

對於產業未能體現政策保護與輔導之美意

台灣保守心態尚未洞悉國際工具、判斷原則的背後深層因素,往往是具有各國立場。像是歐盟的規範嚴格,其背後隱含了保護主義因素,而非單純的法律制度。我國未能落實法律保留原則,僅能靠法律解釋來做刑罰輕重衡?

自由市場,為何選擇不了我們的經濟發展
民主制度下的立法方式,仍造成經濟預期落差

遊行強迫政府溝通的方式,在現今社會中往往屢見不顯。台灣進入民主時代後,政治人物都很愛講「拚經濟」。這三個字讓人誤以為目前瓶頸只是意願問題,只要政府有心,經濟就能上去。

我們稍微盤點一下台灣現有的環境與法治現況,可以說機會在眼前,而我們還沒做好準備。政策引導立法,法規塑造環境、環境吸引人才與資金,現代化國家透過行政、立法、司法交錯出一個讓人民可以充分發揮所長的空間,是憲政體制下不變的邏輯。

所謂的奇蹟,只是對的時間做對的事

「台灣奇蹟」這個外來概念和相伴隨的論述,在一九八○年代卻立即變成台灣社會科學界的主流看法,也為時二十多年。所謂「奇蹟」,是發展沒預料到的「例外」,當然也不會奇蹟到永遠。因此,一旦因種種原先的特殊有利條件燃燒殆盡,就會回到原點。

從「崛起」和「失落」來描述「台灣奇蹟」並不足以面對未來諸多台灣經濟社會問題。這些被視為「衰退」表徵的問題,該如何尋求解決之道。事實上,任何經濟體只要「摘完某一高度水果」,面臨的一定是知識問題,還有體質問題。台灣的衰老,來自於人的衰老。這種衰老症狀源自於知識問題,就是人力水平必須提升,和思想發展的能力,甚至法規面問題。自喻為民主自由國家的我們,往往將社會風險落實到法規層面,而不是用法規促使產業升級。

市場風險的層級化風險管理

為何身在一國兩制統治下的香港仍能保持其金融商業中心地位,而即使自由民主下,台灣這些年經濟始終無法提升?五年來我們台灣雖然也通過了沙盒實驗條例,但我們與國際的經濟發展的競賽結果,如同過去的經濟成長曲線一樣欲振乏力,而新加坡與澳洲、香港的經濟成長曲線勇猛異常?台灣,法律也立了也在執行,為何我們的獨角獸還是搖搖馬,只看到橫屍遍野逃離外國之新創的烈士,與寒蟬效應下的潛在匯聚金流的業者。

說到底,行政權怯於擔當引導立法、司法的責任,自我設限在三權分立的消極制衡效果,未能發揮該制度積極的運作與創造。面對交易虛擬化,我國採取原則管制例外允許,自喻民主自由的台灣仍然是經濟管制嚴格的國家,造成外來投資過而不入。我國對於層級化風險管理,欠缺以科學實證為基礎作為判斷依據,造成經濟發展的阻礙。無法區分出風險有非常多的光譜層次,予以法律效果。

自由經濟的嚮往

隨著中國專制的逼迫,二○一九年的整個六月香港開始了一連串的反送中條例的抗議活動,從遊行一百萬人到兩百萬加一人越演越烈,甚至到了七月一日上演了香港版太陽花運動,衝入香港立法會,發表了金鐘宣言。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台灣也掀起了反紅色媒體大遊行呼應,抗拒中國大外宣的紅色滲透。香港的立法會是中國政府的,台灣的立法院是台灣公民的。面對兩者均是中國經濟實力的侵入,雖然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環境大不相同,然追求民主、人權的目標與價值相同。

(台灣法學雜誌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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