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肉獲美國FDA認證!在台灣可能碰壁? - 熱門新訊 - 自由電子報
晴時多雲

人造肉獲美國FDA認證!在台灣可能碰壁?

2019/06/06 10:17

台灣進入民主時代後,政治人物都很愛講「拚經濟」。這三個字的頭號問題是空洞,讓人誤以為目前瓶頸只是意願問題:只要政府有心,經濟就能上去。第二個問題是「拼」了很誤導。許多企業主顯然覺得台灣還停留在拚就能贏的階段。造成工時才會越來越長,終於逼出大減工時彈性的「一例一休」。

從「崛起」和「失落」來描述「台灣奇蹟」,並不足以面對未來諸多台灣經濟社會問題。這些被視為「衰退」表徵的問題,來自於任何經濟體只要「摘完某一高度水果」,面臨的一定是知識問題及取捨問題。所謂知識問題,就是人力水平必須提升,和思想發展的能力。改變知識面,才能改變下一代人民的未來。

拍攝於2014年3月21日太陽花學運閱覽書攤。

舉例,當年為回應民情瀰漫的食安不安全感,最高法院曾於105年度召開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把廠商一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即視為成立犯罪,法院毋庸再實質判斷行為有無真實危險。

從法治開放突破島國困境

最高法院鄭玉山院長即在2019年1月29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有關妨害環境及衛生規定之探討學術研討會》中致詞中表示:「建構飲水環境、食品製造衛生安全的規範,在現代追求經濟發展與永續生存利用的要求更見其重要性,其與刑罰本身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的關係,這是值得深思的一個問題。諸多《刑法》規定的方式都是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模式,或許是為了急速達成保護環境、健康的立法政策,然而思慮並未周全,制度也沒有完整,體系上發生了問題,司法應深刻省思並力求精進。」 

李寧修副教授也曾於座談會表示:「如果《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是要求食品衛生的最低標準,當其構成要件被違反的時候,它的法律效果為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將之區分成兩種不同的違法型態:其一,為行政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處罰的態樣包括罰鍰、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其二,當違反程度情節重大到「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致危害人體健康」時,方發動重刑制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當政府一律把可能僅違反第8條第1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的行為,都視為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並依最高法院抽象危險犯的決議見解,直接視為成立刑法犯罪,恐仍有斟酌餘地。」 

多年來食安法修正及適用法律方式,造就了刑事入罪結果,以個案影響了通案,也排擠了台灣的商業空間,也造成了食品業者的商業風險。

從行政管制到刑罰制裁的交會。

不同經濟模型之食品產業,也是面臨到類似管制問題。近年來發展迅速的人造肉,其中兩大流派:植物提取及動物細胞培育。除了Impossible Foods這種利用植物提取技術生產的素肉,另一種最常見的人造肉則是用動物細胞培育。舊金山的食品新創公司Memphis Meat去年就透過動物細胞培育出一種人造雞肉,提取動物細胞中可自我複製的細胞,在試管中大概需要4到6週的時間,這些細胞最終會變成細小的可食用肌肉組織,再最後加工成肉餅。

產業必然升級,美國科學家建議應建立一個新的機構來管理這些新興科技的產物。相關人士表示:「目前為止,我們的國家系統在規範方面只是在模仿(imitation),而不是創新(innovation)。」然而,充滿牛肉味的人造肉素食漢堡,已通過美國FDA安全認證,麥當勞亦加入行列,Beyond Meat美國素食牛肉排漢堡已經在微風南山開賣了。

從一杯污水與一元借貸 發現新加坡超越台灣的關鍵

無論是金融發展還是食品安全技術,新加坡都走在國際前列,新加坡早已於2015 年時,便利用先進的水資源管理技術,把城市內所有污水依「超濾」、「反滲透」、「紫外線消毒」等技術,得到了可循環利用的飲用新生水,處理後的尾水部分方排放到大海,此種新生水的循環經濟,便是對原有的飲用觀念的重大突破,若從此科技技術結果來看,台灣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中一律強化食品產銷鏈的「溯源管理」,便可被歸類成是出於「不確定該物性質上是否安全與否」的舊行政管理手段,倘若該物在上市前已經過嚴格的風險評估與安全檢驗且已達確定安全無虞,則不斷課予廠商做到絕對的「溯源管理」,否則便重刑伺候, 已無法再滿足創新的現代食品科技與經濟模式現況,現今台灣把溯源管理的管制模式,提高至一有瑕疵便可作為刑事抽象危險犯的發動依據,已無法有效平衡消費者和業者的利益衝突,甚至無法與國際規範(如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 接軌,在業者高度的管制與管理成本下, 安全又平價的食物,永遠難以出現在消費者的桌上。

同樣地,當科技技術使得一個人, 可以透過平台資訊流技術,直接和社會中每一個人借款(假設只借一元),而每個當事人彼此間,仍可在此契約中承受此一元的風險,或於債務不履行時依契約關係求償,則行為人與大眾間的一元借貸契約本質,其內涵不會因為跟一百、一千、一萬或一百萬人而有任何改變,甚至不會因此便出現銀行法所欲禁止的行為- 金融存放款的中介者角色,若仍以立法者立法之初思考的社會環境與市場經濟模式,動輒於行為符合刑法要件時,便立刻發動檢調搜索,而非如新加坡金管局致力促此民間與官方共同組織金融生態圈,並配合差異化執照監管,則台灣FinTech 發展永遠被新加坡拋在後頭。 

此正是台灣與新加坡有巨大成長落差的原因,正視風險所在、於風險實害真正出現之際,方發動行政管制或刑事制裁,此推論符合自由市場經濟中,以「私法自治」達到自主提升生產效率、追求循環經濟等環保、永續的概念,這也是地球環境與政府部門資源皆有限的前提下,所必然要處理的產業提升與環境風險管理的課題,面對不同的市場經濟模式,不同社會危害程度,政府本應該承擔起,細分管制作為與提出具體區分標準的義務。 

風險層級管制思維的轉型正義

重拾318 學運精神,不僅只有公平正義,從台灣版的佔領立法院運動、陳舊不分風險層級管制思維再到每次的公共政策方向決定,如果說民主自由精神是目前執政黨民進黨的核心價值,那究竟該如何從這股自由主義浪潮中重新指引台灣方向?我們既然有了街頭自由,但在公務人員保守心態中,仍然存在著層層的戒嚴思維,台灣究竟該如何真正從法治國家中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藏富於民的思維中走出自己的發展道路?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其實台灣很多的問題都是轉型正義,推動轉型正義一直是重要的一環。」

台灣的決策困境,無論是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到金融民主化運動等每個議題上,共通點均在於,執政者已看到其管制本質應與台灣民主自由、開放市場經濟核心本質相呼應,而在法制不健全時,則有賴於每位法律人的思維中都深植罪刑法定原則的落實與實踐,這不僅只是一種行政學思想,而是一場需要跨越政府、人民與企業,跨越行政、立法與司法,跨越法律、政治與經濟,對政策的全面整體「解釋與適用法律」的務實改革運動。

名詞解釋 何謂溯源管理?

根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9條規定,依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特定類別與規模業者應建立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管理系統,目前對食品業者實施項目共有三項,分別為「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強制上傳非追不可登錄平台(電子申報)」、「強制使用電子發票」等,自2016年1月起包含肉品加工等18類食品輸入、製造與販售業者、蛋製品、食用醋、嬰幼兒食品等3類業者,總計有22類(約為4700多家)食品業者列入強制實施追溯追蹤管理範圍,其目的在於透過食品供應鏈完善的追溯管理建構,在有食安疑慮案件發生時,能即時掌握涉案原料來源或產品流向,快速召回疑似有問題之食品,有效食品安全之管理,如此透過紀錄前後手業者與產品流向的資訊以管制食品流向的初衷,正是依歐盟的食品法所揭櫫之「one step back, one step forward」原則。

(台灣法學雜誌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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