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還在戒嚴思維 台灣經濟如何前進 - 熱門新訊 - 自由電子報
晴時多雲

法律還在戒嚴思維 台灣經濟如何前進

2019/05/22 12:00

戒嚴為國家在面對對外戰爭、內部叛亂、重大天災或者財政經濟危機的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情況時,對社會各面向採取嚴加審查、嚴刑管制的一種緊急措施,雖然台灣早已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成功轉型成民主自由國家,但重刑的戒嚴式思維,仍隨民意起舞,瀰漫在公務人員、執法人員的保守心態中,阻礙各界產業發展。

從金融產業發展 看見台灣的法律過時

從阻礙金融科技發展最甚的金融管制為例,銀行法於立法之初,即在第29條嚴格禁止非銀行業進行收受存款、信託、國內外匯兌等銀行特許業務,非銀行業而經營者,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於1989年7月17日,立法者為遏止當時社會風行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而增訂了第29條之1,任何人若「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而「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者」,將等同收受存款以重刑論處。不過,當整部銀行法於民國20年公布施行的88個年頭後,網路科技的普及與發展,實現了P2P個人間透過網路迅速完成協商與交易的可能,各種為降低交易成本與資訊不對稱而出現之金融創新平台業者(FinTech),如網路借貸、大數據信用評等及多元支付管道等創新經濟模式,如雨後春筍在全世界出現,便說明了過去傳統金融機構所扮演的壟斷中介者角色已開始一一式微,而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於2016年5月12日發佈的《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中,便確實說明對於一味阻擋新經濟模式的落地實現的管制方式,政府有開始檢討的必要。 

然而,從舊時代沿用至今的銀行法第29條及29條之1,相關重刑規範狹著「開放」且「不明確」的刑法構成要件,在這場回應科技的改革中,從舊時代延續而來具有「抽象危險犯」特徵的銀行法條款,卻被立法諸公們遺忘了,因此,翻開近期新聞,那些當初政府所欲鼓勵「冒險犯難、勇於嘗試」精神的金融新創業者,在各部門公務人員不敢逾越法律規範或行政指揮的嚴謹態度下,便輕易地誤踩了「模糊紅線」而被起訴,早於2014年8月,數字科技8591寶物交易網被新北地檢起訴,媒體以頭版大大打上「吸金 186 億」的負面標籤(結果二審被判無罪),2018年8月街口支付代收代付行銷方式,被金管會以涉及吸金罪盯上,同年11月,曾在新加坡新國際新創加速器選拔賽中拿下前10強,被媒體稱為「台灣之光」的櫻桃支付(CherryPay),在幾乎是被金管會讚賞的同時,卻因被人解舉涉嫌違反銀行法經營匯兌業務,而遭一旁的司法檢調發動搜索,財產全部凍結扣押。

從上述改革宣示,到業者陸續被偵辦,此脈絡發展是再一次的具台灣特色「政府部門不同步」?還是我們國家的產業發展,總是在左轉與右轉之間,踟躕不前?僅能隨民意起舞,哪裡有洞,就往哪裡補。

台灣法學雜誌長期從法治面舉行突破台灣困境座談。

「抽象危險犯」的正當性將逐漸消失

科技發展勢必誕生出新的市場經濟模式,現代社會所欲避免的風險,政府所欲保護的法益範圍,勢必也將隨市場需求與環境變動,而有不同的執法紅線,如於動員戡亂時代全面修正之銀行法,所增列之第125條以下的高度刑罰,其管制目的及其所採之「正面表列」許可管制手段(政府沒說的就不能做),便有可能已迥異於當前「自由與開放市場經濟」的台灣金融市場發展情況與需求,尤其是當新興的交易型態,與當事人間的契約內涵,已透過科技技術使得平台業者,本質上已根本不具有銀行法所欲禁止的行為-金融存放款的中介者角色,而成為一種新的市場經濟模式時,則立法者立法之初所思考的社會環境,其「推定危險存在」而立即發動重刑的法制思維,其正當性必然將伴隨著科技工具發展,而受到更多質疑與衝撞,在等待立法諸公隨各方利益團體呼籲而動身修法之前,我們能做的,便是將「興利」思維帶入具體法律的「適用」工程中,也就是行政與司法機關,皆應在發動管制與刑罰之際,能適時且妥當地因應現代社會秩序的真實需求與轉變,從刑罰謙抑性的導向,嚴謹解釋與詮釋法益形貌,並針對各種不法程度分別依民事救濟、行政裁罰、刑事制裁進行細緻區分與處置,以補足立法之初法條語義難以完善的不明確本質。

細分食品管制與惡的距離

台灣法學雜誌長期從法治面舉行突破台灣困境座談。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古承宗教授。

在如食品安全為例,最高法院曾於105年度召開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把廠商一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之行為即視為成立犯罪,法院毋庸再實質判斷行為有無真實危險,此在當年瀰漫的食安不安全感中,為回應民情所需的一貫打成重罪、無需細分程度的思考方式,值得我們在食品科技日新月異、不斷發展趨勢中,反思管制成效,《台灣法學雜誌》於2019年1月30日舉辦《跨領域角度論食品安全法制之實然與應然學術座談會》,專家學者之一,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古承宗教授,即在會中批評以「抽象危險犯」與「複合式法益」(消費者權益與國民健康)混合保護的立法模式,即不法行為一旦符合不法構成要件的描述,隨即成立犯罪,是一種非常陳舊且過時的風險預防方式,其一,在程度距離惡性還相當遙遠時便祭出牛刀伺候,增加隨時觸犯刑法的恐懼,結果便是扼殺一般市井小民生活及底層庶民經濟行為,其二,將消費者爭議的低度案件一律升高至具刑罰層次的國民健康管制議題,寧可錯殺一百,不可縱放一人的戒嚴思維,結果便是在司法與檢調資源皆有限的前提下,給予了檢方選擇性辦案的操作空間。

如日前宣稱「手炒黑糖」的手搖飲料店,部分業者實際上卻是添加焦糖色素,雖然沒有安全問題,卻仍將因此受有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的制裁,與真正具有食品安全疑慮的案件相比,一律大砲打小鳥,反而是逸脫了原有法益保護的目的,轉變為永無止盡的萬件國家刑罰追訴,如此不區分與惡程度距離的管制方式,所要促進的國民健康目的,反之將離我們越來越遠。

1/30跨領域角度論食品安全法制之實然與應然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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