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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OP Health提供。
本公司AOP Health對於藥華藥台北時間二月二十日發布的新聞稿「仲裁庭認藥華藥可使用臨床數據成行銷重大助益,天價賠償屬惡意造謠」及二月二十一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的重大訊息公告,表達震驚以及遺憾。由於部分終局仲裁判斷尚未能全文公開,這也給了有心人士特意誤導的機會。在此聲明稿中,本公司將引述部分終局仲裁判斷的內容。當相關文件公開後,歡迎各界人士驗證本公司所言的真偽。
茲將本公司立場一一詳列如下:
●損害賠償估算議題
在仲裁庭上,藥華藥和AOP Health的專家證人皆採用常見的現金流量折現法 DCF(Discounted Cash Flow)的模型來估算損害賠償。雙方都是以歐洲市場為基
礎,並參酌各項假設(例如:市佔率、病患數目等)來計算上市延遲所造成的相關商業損失,藥華藥和本公司可以在各自的市況假設下採取不同數值。在庭審之後,藥華藥和本公司的專家已一同提供仲裁庭一份關於損害賠償估算假設的文件,仲裁庭可以擷取雙方提供的不同假設,來計算出相關損害賠償數額。假如我們完全採用藥華藥在仲裁庭所提出的估算假設,並以藥華藥和AOP Health共同使用的模型計算,9.5個月延遲的相關損失會落在3.499億歐元。相反地,若是採用本公司的估算假設,相關損失則為3.31億歐元。換言之,本公司對於市況假設比藥華藥甚至還來地謹慎,但雙方計算出來的相關損害賠償金額差異並不大。
二月二十日藥華藥新聞稿中所提到的「 Ropeg於歐洲上市銷售後的前9.5個月之相關營收金額約1,000萬歐元」,根本與此判決的計算毫無相關,也與上述藥華藥在庭審提出的模型不符。就算退一萬步想,若藥華藥採取的是以上市後銷售前幾個月的營收金額為標準,那請問藥華藥,為什麼貴公司在控訴本公司造成美國藥證延遲案中,會要求本公司賠償約40億美金?難道計算的基礎也是造成美國上市銷售延遲的前幾個月營收額嗎?藥華藥明明清楚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卻又在大眾面前暗示相關損害賠償將基於「 Ropeg於歐洲上市銷售後的前9.5個月之相關營收金額約1,000萬歐元」來計算的謬論。此新聞稿逕自發明的新估算方式,一來與之前藥華藥自己在仲裁庭提交的估算模型(該估算還與本公司提交的數字相差不遠)自相矛盾,二來也跟業界常見的作法有相當落差。
由於相關「完整」仲裁損害賠償金額的決定仍待最後程序的完備和調整,需要計算雙方互相積欠對方的所有款項,才會得到藥華藥最終需要再支付本公司的完整金額,同時還須加計本次仲裁程序等衍生費用(一百五十六萬歐元是已經做出最後裁判的金額,不需要再納入計算)。本公司已在二月十九日的新聞稿特別解釋相關原由。
最後,德國最高法院對於第一次裁判金額的部分廢止,並沒有影響到德國最高法院維持藥華藥非法解約等第一次仲裁庭的判決。台灣國內也有相關學術論文和法律業界的分析分享類似觀點。
再次說明,此最終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並不影響藥華藥對於延遲9.5個月的損害賠償責任。此損害賠償責任已是最終仲裁判斷。請藥華藥特定高層勿以「本公司並不認同有遲延9.5個月之情事,並會率領內外部法律團隊共同深入探討」等語 句,誤讓相關人士尤其貴公司投資人,以為藥華藥在完整的終局仲裁判斷定稿前還有翻盤機會。
●臨床數據議題
令人遺憾地,藥華藥並無針對所引述的「相關」臨床數據的定義上做出清楚的說明,公司在新聞稿聲稱其重大勝利,特定高層並在媒體上聲稱此將創造「倍數」利益。此舉恐造成一般大眾認為:藥華藥可以對本公司投資於相關臨床開發活動而產生的數據予取予求。仲裁庭已清楚指出藥華藥能夠合法取得的只限於AOP Health特定的臨床試驗總結報告(PROUD-PV 和CONTI-PV) 。超出此範圍的,完全端賴本公司對於合作夥伴是否有意願或善意支持。以最近的例子而言,本公司從去年開始,應藥華藥請求,提供相關數據來協助其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Ropeg筆型注射器申請案(審查目標日期為2025 年1 月10 日)。令人遺憾的是,今日的藥華藥竟然指控本公司長期以來拒絕及時提供臨床數據,此乃混淆是非之舉。未來、藥華藥對其合作夥伴的尊重程度,將成為本公司決定是否要協助藥華藥的重要考量。
最後,我們對藥華藥一直對本公司冠上「歐洲通路商」之名感到挫折(包含二月十七日的重大訊息記者會)。特定人士甚至屢次提及本公司只是通路商,怎麼可以這麼囂張。請問在生技製藥產業中,有哪一個真正的原廠必須使用通路商提供相關臨床數據,來作為其主要市場的藥證申請和銷售使用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依據呢?答案很簡單,因為在授權合約內,本公司從來就不是所謂的通路商。在合約中,本公司開發的臨床數據也是合約中定義的本公司智慧財產權,並不是藥華藥可以予取予求的資產,這在仲裁庭也已獲得判定。藥華藥只能夠在特定條件下使用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而該項使用權利早就已經納入當時授權合約對價關係的考量內了。藥華藥最終得以借助本公司的臨床數據以及在歐洲的成功,省去大筆在美國市場進行臨床試驗的金錢。對於藥華藥特定高層的至親,在合作後期一直抱怨相關授權合約對藥華藥不公,我們也感到匪夷所思。
本公司在多年合作過程中,曾誠摯地建議藥華藥一定要有低劑量而不是只有高劑量的方式來進行產品上市,也曾鼓勵藥華藥在產品上市時就應以注射筆來加速市場滲透率等。我們的初衷就是希望可以利用我們的專業和經驗,來替藥華藥的投資人省下更多不必要的學費,但藥華藥仍選擇走上冤枉路,同時又糟蹋了我們的合作關係。
●分潤金議題
藥華藥在本次仲裁提出了積欠分潤金的要求。在其要求中,藥華藥也標定了相關分潤金請求金額。我們敬請藥華藥主動並誠實地告知投資者其請求的相關分潤金額,而不是多年來任由特定人士製造本公司惡意積欠高額分潤金的不實印象;或是藥華藥其實是被積欠分潤金的受害者;甚至屢屢傳出本公司積欠分潤金額足以抵銷藥華藥需負擔的損害賠償等謬論。
我們也在此清楚地聲明,一直以來,藥華藥也有積欠本公司費用以及溢領相關款項的問題,本公司因此採取相關欠抵費用一起計算結清的做法,藥華藥早就對此知之甚詳,卻仍散布本公司惡意積欠高額分潤金的不實印象。接下來,本公司所需負責的分潤金和相關貨款,將會與藥華藥的溢領款項一起計算,才能決定最後淨付款金額。我們鼓勵藥華藥儘快提供仲裁庭所需要的資料,才能讓藥華藥的投資者了解本公司是否還有積欠相關分潤金的情況,以及若有,到底是多少金額。我們非常期待可以和藥華藥以最快的速度一起走完最後一哩路。
●蓄意毀約、違法解約議題
本次仲裁庭的結果再次肯定相關法律糾紛係由藥華藥蓄意毀約造成。過去幾年,藥華藥對其投資人宣傳,仲裁是為了保障投資人權益而掀起的正義之戰,諸如:指控本公司違反與藥華藥授權合約之約定,指控本公司延遲交付臨床試驗資料嚴重拖延該公司申請美國藥證之時程造成之損失,指控本公司未依約啟動他項適應症之臨床試驗等相關指控都已被駁回。若這些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名的指控都被駁回,那請問藥華藥掀起這些法律戰的意義為何?諸多文件記載,包含藥華本身的文件資料都已經顯示,藥華藥特定高層想透過解約方式來迫使本公司更改原始授權合約,並多收取相關權利金 (譬如:對本公司說出 「舊合約解約了,新合約在這裡你要不要簽」等話語),甚至是透過仲裁案等壓力,迫使本公司屈就於藥華藥新的財務條件。這或許可以說明藥華藥為何在第一個仲裁案宣稱合約無效(解約有效),輸了之後,又以合約有效的名義,再打一次仲裁案。這樣轉換立場進行國際仲裁的案例,恐怕絕無僅有。以至於最後, 藥華藥屢次在仲裁庭上,被證實其蓄意毀約,非法解約,最終需要面對相關損害賠償的責任。
我們信守合約精神,也不相信一般台灣公司會因為一時貪念,把相關合約當作歷史文件。我們認識許多優秀且值得尊敬的台灣公司,所以深信本公司不幸的遭遇只是單一公司的行為。一個目前台灣市值最高的生技公司卻連續兩次被國際商會仲裁庭認證蓄意不遵守該公司最重要的一份商務合約,恐讓其他台灣生技公司在國際業界的名聲受到池魚之殃,誠非台灣生技業之福。
因為一時私利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並不是維護股東最大權益的作法。七年多前藥華藥特定經營團隊成員的錯誤決定,以及後續持續散播不實訊息,玩弄兩面手法的方式,正是藥華藥一錯再錯、讓其無法成為令人尊敬公司的最大阻礙。我們對於藥華藥仍有很深的期待,鑒於藥華藥是台灣上市公司,我們誠懇建議藥華藥董事會不應也不能支持這樣的錯誤行為繼續下去,並請正視其未來可能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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