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入主附帶負擔 形同具文 - 熱門新訊 - 自由電子報
晴時多雲

財團入主附帶負擔 形同具文

2016/04/28 15:34

全國數位副總裁許文森(左起)、董事長李光漢召開記者會,聲明要求廢止大富結合許可。

〔文/李惠芬〕媒體產業的跨業併購或垂直整合,很容易引起外界的關注。因涉及結合或特許,此類案件多須經公平會和NCC審議通過。依據過往,二個單位傾向以附帶負擔的方式通過這類申請案。這些附帶負擔看起來對業者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在實務上,發揮的效力並不大。

二○一○年富邦併凱擘案,公平會以史上最多的十三條附帶負擔,准許富邦集團大股東蔡明忠以私人名義成立的大富媒體名義併購凱擘有線電視系統。被稱為「大富條款」的附帶負擔,有關於禁止不公平競爭的條文包括:

「八、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與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為共同銷售頻道節目之聯賣或其他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九、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十、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

之後,NCC以取得大富媒體十五項承諾為前提,准許大富媒體併購凱雷基金持有凱擘有線系統八十%股權。其附帶承諾包括:

「5、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自製或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新設的有線電視業者在政府開放市場政策的鼓勵下,投入鉅資參與產業競爭,卻碰到像凱擘這樣的系統集團,透過旗下的頻道代理商訂下行政戶數十五%這種超高的低消門檻阻撓競爭。當新業者向有關單位檢舉富邦集團違反大富條款,NCC 主委石世豪在接受媒體訪問時,第一時間的回應卻是:「初步看來沒有違反條文之處。」

這些條文到底寫下來做什麼?

(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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