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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時多雲

消保官?納保官?

2017/10/04 15:00

一般民眾耳熟能詳的消保官,全名「消費者保護官」,是發生消費糾紛時的消費者申訴管道之一,專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設置。然而,「納保官」又是什麼?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在105年12月28日公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納保官的職權有:「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及「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等,是專為保護納稅人權利而成立的機關任務編組。而納保官經稅捐機關指定後,其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機關網站,以便納稅人有權利保護事項需求時,可上網尋求協助。

由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為納稅人的權利保障專法制定,相對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法令之規範,自然屬於特別法,對納稅人權利保障更能優先適用。因該法令牽涉範圍頗為廣泛,故於其最後條文明定,自公布後一年(即106年12月28日)施行。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現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均已陸續發布,俟106年12月28日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將為納稅者權利保護開啟新的篇章,納保官將正式為納稅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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