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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時多雲

(廣告)感謝最高法院(民事)公正發回高院重審 盛天麟前及人高中董事長 首感司法尚存

2024/04/22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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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天麟前及人高中董事長,首感司法尚存,特地在自由時報刊登感謝函。(翻攝至自由時報)

敝人生於民國24年2月28日(現年89歲),滯留台灣已八年之久,返美和家人團聚的願望仍是遙遙無期,被「自由心證」重判定讞。五年來招家弟盛平麟等人,趁機民事訴訟落井投石,企圖昭然。

民國69年,先母往生後,接任及人高中董座35年之久,本人在美自創事業,鮮有閒時兼顧及人高中,即由合夥人楊君處理;及人小學概由家弟及人小學董事長盛平麟全權處理,本人身分證亦交於及人小學保管。即如一審法庭及人小學董事長盛平麟答供“及人小學部分他(本人)沒有介入”民國88年及人小學竟假冒本人為及人小學董事長,去承擔外來刑事訴訟,而我毫不知情。今卻被及人小學控告侵權求償,真乃無法理公道之至。我更不能理解的是,及人小學的律師是高奕驤律師,曾經是我的律師,怎麼會代理及人小學對我訴訟?而現在又擔任及人小學董事?我不禁猜想,難道是及人小學自認為高律師有司法的影響力?總之,及人小學在民一審、二審得逞了。還好,最高法院有眼,發回更審。

及人中學總務主任李何秋霞一審庭證供本人在民國100年之前甚少來校,約民國100年本人時常返台,在及人小學取回身分證及收取部分合法租金時,仍不知違法金流。直至洪校長說明後,我即命令停止收取現金,並明帳收支。豈知,此為擋人財路而引發檢調偵辦。致35年來收取不法金流同案者於繳核定金額而得緩刑,本人卻因未曾收取不法金流無力繳足高額核定金而被判不合理重刑。

民國105.2.18.晨我自美返台,出關後即被調查局人員帶至住所搜查銀行存戶等,沒有不法證物後,接續16小時審問至次日凌晨兩點,再由朱檢察官問訊時我已精疲力盡,檢察官勸,如本人認罪的話即可在檢察署了結,無需去那法院(經陪同的律師解釋才知是羈押庭的意思),我當時頭昏不清,也沒分辨清楚我收的其實是是把土地租給及人小學的合法租金,就回答:有,但不多。

之後,在偵查期間、一審、二審期間,前後經過陳丁章律師、吳孟勳律師、尤伯祥律師協助,嘗試釐清學校何來遭侵占之事實?本人受領款項的名目與正當性,也才發現一審檢方提出的證明本人外匯七仟萬元的明細表洋洋大觀,卻幾乎全無匯款銀行名稱和資料,亦無收款銀行名稱及收款人姓名和資料。跟匯款人盛天麟匯款日期和入出境不符合,本人不在台,怎能匯款?沒有銀行名稱又如何匯?分明的偽證,因字小密密麻麻難閱,而被法院忽略。諸如此類欲定本人有罪,而呈類似證物、證詞本人也是無奈,只能說這是冤案我是無辜的!

▲此份文件足以證明及人小學當時董事長為盛平麟(弟弟)而不是盛天麟(哥哥),他冒用盛天麟身份,企圖以偽造文書避免刑責,讓盛天麟去頂替之行為,如今卻矛盾告本人民事侵權?!(圖/本人提供)

事實上,本人長年旅居國外,對於及人中小學之財務,均交校長等人處理,因此對於哪些錢事董事可以受領的報酬、哪些是學校應該付給我的土地租金,基本上都是信賴學校的處理方式。事後,也才知道有至今未到案之前配偶聲稱代理本人收租、收錢,她做的、她收的,法院把都當做是本人做的、收的。即便如一審法庭及人小學董事長盛平麟答供“及人小學部分他(本人)沒有介入”但是法院還是不採有利本人的證據。現在,終於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要釐清本人是否受有利益,我真心期待高院明察秋毫,讓真相大白。

含冤受屈仍待司法救援的 盛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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